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盐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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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30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MB180769074002030013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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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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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5年修正))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官方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jibenfa/201811/t20181129_29354.html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窗口、电话0515-12366
监督投诉方式 0515-96888764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窗口、电话0515-12366
监督投诉
  • 0515-96888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