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3001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MB180769074002030013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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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5年修正))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官方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jibenfa/201811/t20181129_29354.html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窗口、电话0515-12366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968887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