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55020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MB1615496J4321055020001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延长审批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都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MB1615496J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18号418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股东资质要求:①股东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出资相匹配的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②特殊行业企业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从严控制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自然人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从严把握投资、理财类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③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2)股东出资能力要求:①单个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②出资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入股,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持股份。(3)苏南地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4)设立地须为乡镇或涉农街道。(5)经过可行性论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请示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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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请示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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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起人请示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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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东背景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法人股东(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三合一件、纳税证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企业信用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然人(个人简历、身份证、自有资金出资承诺书、个人资产评估报告、跟人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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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政策宣教记录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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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行性或业务发展规划报告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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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承诺书或证明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自有合法资金出资承诺、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书(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完税证明或承诺书(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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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筹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筹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 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规定“股东确定后,由股东组织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2015〕18号)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2010)4号)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842686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26521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18号418室
咨询方式
  • 0515-8842686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26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