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3090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MB0345295D4320123090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MB0345295D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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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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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初审公示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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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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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医师聘用证明(20190521新)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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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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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8 |
身份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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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申请 | 0工作日 | 申请人材料齐全,正确。 | 申请人向登记的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者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不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部门申请 | 不符合法定形式,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作出补证通知书,申请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 3 | 审查 | 1工作日 |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标准和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 4 | 决定 | 0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批准意见 | 作出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说明理由。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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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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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无) https://www.nhc.gov.cn/fzs/c100048/201808/e7c38ab6891841309359c1197f5f13a3.shtml
| 咨询方式 | 0515-68667522;0515-81999771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01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