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3072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MB0345295D4320123072003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MB0345295D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一)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二)符合国家《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规定。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单位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2 |
职称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考核合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执业资格证及执业注册证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7 |
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资格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申请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规定 | 申请人向登记的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者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不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部门申请 | 不符合法定形式,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作出补证通知书,申请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 3 | 审查 | 1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标准和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 4 | 决定 | 0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批准意见 | 作出批准备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发出认定证书,作出不予批准备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
| 审批结果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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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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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无) https://www.nhc.gov.cn/fzs/c100048/202303/bc5e8bb6c90e4f9e9059b039736bd165.shtml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无) https://www.nhc.gov.cn/fzs/c100048/201808/40530343b2da4d11989faa374134bcbb.shtml 【部门规章】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无) https://www.gov.cn/zhengce/1995-08/07/content_5713750.htm
| 咨询方式 | 0515-88427983;0515-81999771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01511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