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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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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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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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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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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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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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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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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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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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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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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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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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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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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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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额不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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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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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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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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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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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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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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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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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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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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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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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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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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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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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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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变更公司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公司名称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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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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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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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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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变更公司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公司名称自主申报)。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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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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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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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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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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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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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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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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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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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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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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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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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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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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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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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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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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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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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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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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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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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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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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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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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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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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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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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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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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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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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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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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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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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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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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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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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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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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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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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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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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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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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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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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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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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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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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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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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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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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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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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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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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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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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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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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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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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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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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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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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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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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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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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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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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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涉及外籍人员的,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法定代表人更改国籍: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
具体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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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增加注册资本,具体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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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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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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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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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增加注册资本,具体见备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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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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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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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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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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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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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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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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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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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现有股东追加出资的,应当逐笔明确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方式和认缴出资的缴付起止日期,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相关内容;股东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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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减少注册资本,具体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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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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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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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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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减少注册资本,具体见备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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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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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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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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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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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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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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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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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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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予提交公告材料。除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外,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其中:
①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但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还应当提交包含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
③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失权相应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书面失权通知。因股东失权减少注册资本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除失权股权外,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公司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因弥补亏损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应超过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的或股东名册记载的实缴出资额。
⑤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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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具体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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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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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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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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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具体见备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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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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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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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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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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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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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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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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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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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载明变更后股东情况的股东名册,以及新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
①因股东失权,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依法转让的,或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未转让或注销,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
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办理股东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或确认股权权属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
④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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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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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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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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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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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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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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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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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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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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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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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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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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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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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①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名称,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③外国投资者更改名称或姓名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④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国籍的,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
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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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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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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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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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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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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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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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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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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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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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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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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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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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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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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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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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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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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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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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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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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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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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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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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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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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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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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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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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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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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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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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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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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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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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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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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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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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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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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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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