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取水许可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1990200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01436852784320119902005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等。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都区数据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0143685278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二楼F2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管理权限范围。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②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⑥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⑦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2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3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4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一式二份)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取水材料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
2 审查 1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通过
3 办结 0工作日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取水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准予取水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858522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585281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二楼F2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858522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585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