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4000123020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对公用卫生设施,消毒设施、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都区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二楼F2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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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办理的,提供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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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卫生检测报告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容缺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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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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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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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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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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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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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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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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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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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
2 | 审查 | 1工作日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通过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办理审批。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卫生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199011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58528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