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72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515824320109072003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51582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六楼公安大厅N4区综合受理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2 |
购销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单位在系统上传材料 | 同意 |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提交材料齐全,进入下一步 | 同意 |
| 3 | 审批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真实 | 同意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 审批结果样本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章】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无) https://app.mps.gov.cn/gdnps/zc/content.jsp?id=8278109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https://www.gov.cn/zwgk/2005-11/23/content_30777.htm
| 咨询方式 | 0515-83566344;0515-83566194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566194;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江苏省公安厅、盐都区人民政府 |
| 电话 | 025-83526883、0515-88585272 |
|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号、盐都区世新都路618号 |
| 网址 | http://www.yandu.gov.cn/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盐都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5-88419110 |
| 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5号 |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