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07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562929401C400012007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562929401C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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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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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拟开办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储地址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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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证明(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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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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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兽药经营企业的方位图及经营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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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行情况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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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企业拟代理、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厂家品种目录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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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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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即通过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受理,给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接收单、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同时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无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受理材料过后,由农业农村局组织考核小组,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报分管局长审批。 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 无 |
3 | 审批 | 0工作日 | "后台审批人员根据审批后的实地核查报告,决定是否发证 --现场核查合格,出具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现场核查不合格,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 无 |
4 | 办结 | 0工作日 | "(1)网上送达 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到申请事项办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窗口自取许可证。 (2)窗口签收 申请人接到窗口通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凭收件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199968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585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