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的适当救助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07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8252T4320507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8252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由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自然灾害区域中小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补助申请及用途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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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申请适当救助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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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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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其他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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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842602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26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