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5166W4000711001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盐都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5166W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5楼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室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 - 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 )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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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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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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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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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香港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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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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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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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澳门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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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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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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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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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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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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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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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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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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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8199958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16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