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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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4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400013100300032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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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税证明(已开通在线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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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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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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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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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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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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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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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F区市场准入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858520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1279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999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