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4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40001310030002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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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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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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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税证明(已开通在线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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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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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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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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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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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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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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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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