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盐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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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 查看详版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32092801436852784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0143685278400013100300012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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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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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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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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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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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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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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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批准文件、转让协议、主体资格复印件。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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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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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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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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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登记 1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F区市场准入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858520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58520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999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