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4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40001310030000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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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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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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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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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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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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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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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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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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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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